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工程監理行為,提高工程監理質量水平,促進我市工程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管理要求。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應當實行工程監理的一般公共建筑、住宅和市政公用工程項目,其監理機構崗位人員配置均應當遵守本管理要求。
第三條 各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根據合同約定并視工作需要合理組建項目監理機構。在項目施工期間,其崗位人員配置應當與投標、合同約定的相一致,且不得低于附表要求。
第四條 本管理要求所稱崗位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下分別簡稱“總監”、“總監代表”、“專監”和“監理員”)。
第五條 總監和總監代表應具有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或持有《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但一級工程的總監或總監代表必須具有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
專監應具有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或持有《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
監理員應持有《江蘇省監理員考試合格證書》或《江蘇省監理員崗位證書》。
第六條 總監不宜兼職。確需兼職的,須經其兼職的所有項目的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偙O不得在跨設區市的項目兼職,兼職項目不得超過三項??偙O兼職的,由其擔任總監的項目均必須設置總監代表??偙O代表不得兼職。
專監崗位中,土建、橋梁、道路專業人員不得兼職。
第七條 監理機構必須嚴格按照《監理規劃》中的“人員進退場計劃”合理安排監理人員的在崗時序。
第八條 監理企業應當在辦理監理合同備案時,按合同約定將監理機構崗位人員配置情況錄入“江蘇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信息系統”或“蘇州市監理企業及人員管理系統”。
第九條 監理機構崗位人員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符合省建設廳、省監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規定》(蘇建招〔2009〕140號)和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的若干規定》(蘇建工〔2007〕168號),由監理企業按要求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并按第八條要求重新錄入崗位人員信息。
第十條 監理人員按照“人員進退場計劃”完成監理任務,經建設單位同意并將有關信息錄入“蘇州市監理企業及人員管理系統”后,可擔任其他項目的監理崗位。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崗位人員配置不符合本管理要求的,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并作為不良行為錄入誠信檔案。
第十二條 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特定項目的崗位人員配置作出不低于附表標準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條 本管理要求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
附表:
蘇州市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崗位人員配置要求
一、一般公共建筑
崗位人員 配置標準 |
一級工程:28層以上;36米跨度以上(輕鋼結構除外);單項工程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 |
二級工程:14-28層;24-36米跨度(輕鋼結構除外);單項工程建筑面積1萬-3萬平方米 |
三級工程:14層以下;24米跨度以下(輕鋼結構除外);單項工程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 |
總監理工程師 |
1人 |
1人 |
1人 |
專業監理工程師 |
2人 |
1人 |
1人 |
監理員 |
2人 |
2人 |
1人 |
合 計 |
5人 |
4人 |
3人 |
注:1.一級工程以單項工程3萬平方米為基數,每增加3萬平方米,監理員增加1人;
2.工業、高聳構筑工程及其它類型房建工程按照本表要求配置。
二、住宅工程
崗位人員 配置標準 |
一級工程:小區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上;單項工程28層以上 |
二級工程:建筑面積6萬-12萬平方米;單項工程14-28層 |
三級工程: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以下;單項工程14層以下 |
總監理工程師 |
1人 |
1人 |
1人 |
專業監理工程師 |
3人 |
2人 |
1人 |
監理員 |
3人 |
3人 |
2人 |
合 計 |
7人 |
6人 |
4人 |
注:1.一、二級工程分別以小區建筑面積12萬、6萬平方米為基數,每增加2萬平方米,監理員增加1人;
2.混合類項目中,住宅面積比例達到30%以上的,崗位人員按住宅工程要求配置。
三、市政公用工程
崗位人員 配置標準 |
10000≤N |
5000≤N<10000 |
2500≤N<5000 |
1000≤N<2500 |
N<1000 |
總監理工程師 |
1人 |
1人 |
1人 |
1人 |
1人 |
專業監理工程師 |
2人 |
1人 |
1人 |
1人 |
|
監理員 |
4人 |
4人 |
3人 |
1人 |
1人 |
合 計 |
7人 |
6人 |
5人 |
3人 |
2人 |
注:工程造價超過10000萬元的,以100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2500萬元,監理員增加1人。
版權所有:蘇州市水利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技術支持:仕德偉科技 備案號:蘇ICP備11041399號